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减少和杜绝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安全管理条例》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单位均须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谁失职、谁负责”的原则,做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 凡在我院工作、学习、居住的师生员工、家属和外来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自觉维护学院的消防安全。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四条 院长是学院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分管安全副院长是消防安全管理人。各系、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保卫处负责人任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日常校园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条 各系、部门要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岗位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岗位职责,确定本单位的安全联络员。
第六条 学院任何单位、个人都有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期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都应当无偿为报告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同时应认真执行法律、法规和各种规章制度,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七条 教学楼、办公楼、学生公寓、餐厅、图书馆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应严格执行《公共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学院保卫处应加强巡视检查,设立安全出口,并设有应急灯和明显疏散指示标志。
第八条 各单位要对使用明火实行严格管理,禁止在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使用明火。学院保卫处负责监督和管理校内所有使用明火行为,各系、各部门具体执行和落实。
第九条 因实验、施工等特殊原因,确需使用明火的,使用单位必须事先向保卫处提出用火申请,经审批同意,取得《院内用火证明》后方可用火。需要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用火证明的,必须到公安消防机构办理审批手续,经审批同意后方可用火。
第十条 各单位必须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严禁出现下列情况: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窗户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在教学、营业、生产时间内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
(四)学生公寓等有人住宿时出口上锁。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有毒危险物品的使用、储存、废弃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二条 各单位凡举办大型活动,如学术交流、涉外活动、集会、(篝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且具有火灾危险的,主办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提前上报保卫处,经保卫处对活动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三条 学生公寓是学院消防安全的重点部位,主管部门应加强管理,确定专人负责。检查、督促学生遵守以下规定:
(一)禁止私自乱接乱拉电源线,禁止超负荷用电;
(二)禁止用明火焚烧废纸和垃圾;
(三)禁止在床上拉挂围帘、点蜡烛照明、吸烟;
(四)禁止使用大功率违规电器;
(五)使用电脑、台灯、充电器等要注意发热部位的散热,室内无人时应关掉电源开关;
(六)爱护消防设施,发现随意移动、损坏灭火器材挪作他用或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向保卫处反映。
第十四条 各单位的消防器材和灭火工具,要放在明显、通风、干燥、便于取用的地方,并设有明显标志,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各单位的消防器材和灭火工具要定期进行检查,发现失灵、失效、破损的要及时上报保卫处报废、更换或修理。
第四章 消防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学院应当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消防档案管理部门为保卫处,负责管理消防安全档案,做到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管理。消防安全档案资料要设专柜存放,分类别、分年度及时整理、归类、存档和妥善保存;当年资料要用资料盒分类存放,且及时整理、归类、存档和妥善保管。
第十七条 消防安全档案保管范围:组织建设、制度建设、日常安全管理、隐患排查与治理、应急管理、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管理、火源电源管理、安全管理考核与奖惩、社会承储单位安全检查与指导,工伤档案等消防安全管理方面所涉及的有关文件、记录、电子文档、视频监控图像等资料。
第十八条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三)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六)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七)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八)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十九条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六)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八)火灾情况记录;
(九)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第五章 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第二十条 各系、各部门对查出的火灾隐患应积极组织整改。
第二十一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本主管部门负责人或校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交保卫处存档备案并上报公安消防机构。
第二十二条 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被检查部门应当及时向学院及相关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第二十三条 对本部门无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部门负责人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学院有关领导、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加大防范力度,确保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若因火灾隐患未能及时整改而造成火灾事故,将按消防法律法规和学院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五条 对在消防工作中有贡献或成绩突出的单位及个人,学院保卫处将报请学院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六条 由个人原因引发火灾并造成公私财物损毁的,要照价赔偿,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院保卫处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院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