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治安管理,维护校园治安秩序,为师生创造良好的工作、学习、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及其它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学院辖区内工作、学习、居住或临时出入的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管理措施
第三条 校园治安管理贯彻“谁主管、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谁失职、谁负责”的原则,按照专职专管、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学院保卫处牵头,各系、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实行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
第四条 校园治安管理要依法进行,并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与监督。
第五条 校园治安秩序的管理由学院保卫处负责执行。学院师生员工和各单位(部门)应积极配合保卫处做好校园治安秩序管理工作。
第三章 出入校门管理
第六条 校园门卫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第七条 进入校园的外来人员应主动接受门卫管理,凭单位介绍信、工作证、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登记,经同意进入后方可通行。本校师生员工凭工作证、学生证进出校园。外来车辆进入校园应当停车登记,按指定地点停放。
第八条 运载或携带公私货物出校园者,应主动向门卫交验出门证明或说明情况。强行携带物品出门的,门卫有权制止和扣留物品,由保卫处处理。
第九条 禁止校外闲杂人员进入校园,禁止翻越校园栅栏。
第四章 校园公共场所治安管理
第十条 严禁在校内进行赌博、酗酒、打架斗殴、聚众滋事和一切带有黄、赌、毒性质的活动。
第十一条 校园内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
第十二条 严禁在办公楼、教学楼、图书馆、餐厅、学生公寓等公共场所内吸烟。
第十三条 严禁在学生宿舍、教室、图书馆、办公楼等公共场所大声喧哗、打闹、起哄、摔砸酒瓶、抛撒杂物、赤身裸体等不文明行为。
第十四条 严禁随意扒拆和翻越围墙。
第十五条 校园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六条 禁止携带宠物进入教学、办公和学生生活区。
第五章 校园交通管理
第十七条 凡在校园内活动的车辆、人员,必须接受校内保卫人员的指挥与管理。
第十八条 机动车必须保持行驶间距,按交通标志行驶。
第十九条 校园机动车辆行驶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并注意避让行人。
第二十条 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执行任务时,可不受行驶速度、路线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它车辆和行人必须让行。
第二十一条 各种车辆及行人,必须紧靠道路右边行进,不准抢行。三轮车、人力车、自行车不准并列行驶。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的机动车或经常进出校园的非本校车辆应当到保卫处办理《通行证》。
第二十三条 车辆发生交通肇事时,应立即停车,抢救伤员,保护现场(急救伤者移动现场,必须设标记),并及时报告保卫处,等侯调查处理。
第六章 校园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任何车辆和个人不得占用、堵塞消防通道,室外消防栓、消防箱及其附属设施三米以内不准堆放货物。
第二十五条 任何部门、个人不得损坏和随意移动、拆卸、 挪用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消防灭火器、消防水带及枪头、消火栓等)。
第二十六条 配发或设置在部门所辖范围的消防设施和消 防器材,该部门有保管、维护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 发生火灾、火险,保卫处要积极组织扑救,其他部门和人员应积极配合。火灾的责任者、知情者应当积极协助保卫处进行火因调查,不得隐瞒真相,弄虚作假。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改变火灾现场原状。
第二十八条 校园禁止下列容易引起火灾的行为:
(一)在禁烟场所吸烟或携带火种进入禁火区;
(二)在非指定地点焚烧文件、垃圾等;
(三)未经保卫处和用电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用电线路或擅自使用取暖火炉、电炉、电暖气、热水器以及易引起火灾的电器。
(四)不按规定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五)其他违反消防管理的行为。
第七章 校园重点部位管理
第二十九条 重点部位是指对学校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等活动起重大作用的关键部位。
第三十条 重点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是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的重要部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确保重点”的方针,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原则。
第三十一条 下列部位列为学校的重点部位;
(一)财务部门及其它存放现金的部位;
(二)对学校教学、科研、生产、生活有重要影响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部位;
(三)重要的教学、科研设备和资料;
(四)图书馆、微机室、食堂;
(五)保卫部门认为应列入重点的部位。
第三十二条 储存易燃易爆等物品以及存放贵重设备、物品资料的重点部位应当予以加固。防范设施按财务室标准实施。
第三十三条 重点单位工作的人员应当掌握防盗、防火、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技能。
第三十四条 重点部位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导下,由学院保卫处督促主管部门落实“四配套”防范措施。
第三十五条 保卫部门对重点部位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八章 校园教学治安管理
第三十六条 教学楼管理
教学楼应当有专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最后离开教室者应自觉关窗、关灯、关(锁)门。
第三十七条 实训室管理
实训室是教学的重要环节,进入实训室前,应当了解实训室的基本情况,接受必要的安全教育,遵守实验操作规则,保持实训室安静、清洁、实训室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吸烟或不按规定随意点火;
(二)酒后进行实验操作;
(三)戏耍打闹;
(四)将实训室物品、器具带出实训室;
(五)进行与实验无关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图书、阅览室管理
图书、阅览室应有配套的防火、防盗措施,并设有专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下班前应当检查每个部位,消除各种隐患,做到人走门窗关牢,灯水关闭。
第三十九条 计算机管理
凡使用计算机的单位或部门,应当有防盗、防火等安全措施。并禁止下列行为:
(一)制造、传播、修改各类计算机病毒;
(二)制造、复制、播放反动、淫秽内容的音像制品或制造各种谣言性、人身攻击性的传单、大小字报等制品;
(三)使用走私、盗版软盘;
(四)利用联网计算机制造各类谣言;
(五)在计算机室内吸烟或明火。
第四十条 保守秘密,严禁将未公开的内容资料公开发表。禁止将校内未公开的科研项目或科研成果泄露给科研部门以外的人员。
第九章 视频监控录像调阅管理
第四十一条 除公安机关、消防部门等职能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准复制视频监控录像信息和相关资料,任何人不得擅自复制、提供、传播视频监控录像信息资料。
第四十二条 不得擅自删改、破坏视频监控录像信息资料的原始数据记录。
第四十三条 不得泄露视频监控录像,对涉及单位机密和教职员工、学生隐私的视频监控录像信息予以保密。擅自泄露、传播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单位或个人因需要调取、查看、复制视频监控录像信息和相关资料的,应当填写:《校园监控录像查看申请表》,经审批后方可提供。经同意的系、部门或个人调取、查看、复制视频监控录像信息和相关资料的,应由本监控室工作人员操作,任何系、部门或个人不准操作机器。
第十章 校园其他秩序管理
第四十五条 在校园内开展商品经营、商业服务活动须符合学校经商管理的有关规定,未经学校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内开展经商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未经学校同意,严禁在校园内张贴、散发、悬挂、摆放广告等宣传品,禁止使用大功率音响妨碍他人学习、工作和休息。
第四十七条 在校内举办集会、讲演、讲座、报告等公共活动,组织者须提前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目的、人数、时间、地点和负责人的姓名,未事先申请或未被批准的,不得举办。集会、讲演、讲座、报告等不得违反我国的教育方针及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学习生活秩序。
第四十八条 禁止在校园内进行非法宗教活动、封建迷信活动、传销活动或为以上活动提供条件。
第十一章 处 罚
第四十九条 校园治安管理实行教育为主、处罚为辅原则。
第五十条 对违反本管理规定的部门,应当责成该部门负责人限期整改。在限期内未按规定整改完毕的,应向保卫部门说明理由,并报学院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本管理规定,不听有关管理部门劝阻的责任人,报学院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二条 违反校园治安管理造成人身伤害和公私财物损失的,行为人须负责赔偿。
第五十三条 校外人员违反校园治安管理的,保卫处可以责令其离开校园。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院保卫处组织实施。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院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