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现金管理,规范现金结算行为,根据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结合本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3.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第三条 前款结算起点定为1 000元。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第四条 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或者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第五条 转账结算凭证在经济往来中,具有同现金相同的支付能力。在销售活动中,不得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账结算优惠待遇;不得拒收支票、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
第六条 开户银行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核定开户单位3~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库存现金限额。
第七条 学院应定期组织库存现金的盘点,通常包括对已收到但未存入银行的现金、零用金等的盘点。盘点库存现金的步骤是:
1.在进行现金盘点前,应由出纳员将现金集中起来存入保险柜。必要时可以加封,然后由出纳员按已办妥现金收付手续的收付款凭证逐笔登账,如企业现金存放部门有两处或两处以上者,应同时进行盘点。
3.盘点保险柜的现金实存数,同时编制“库存现金盘点报告表”,分币种面值列示盘点金额。
4.资产负债表日后进行盘点时,应调整至资产负债表日的金额。
5.盘点金额与现金日记账余额进行核对,如有差异,应查明原因,并作出记录或适当调整。
第八条 若有冲抵库存现金的借条、未提现支票、未作报销的原始凭证,应在“库存现金盘点报告表”中注明或做出必要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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