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按照银行账户开户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申报手续,不得自行开立账户及选择开户银行。
(一)学院由于种种原因需要变更账户名称、账户合并、账户撤销、账户迁移的,须按要求出具变更依据,办理有关申报手续,经批准后更改账户名称;需变更银行的,应先撤销原有账户,按重新开立账户变更银行。
(二)需要合并、撤销银行账户时,须同开户银行核对存款账户余额,经核对无误后,办理销户手续,同时向开户银行交回尚未使用的各种空白支票、凭证。
第三条 账户的使用与管理。学院开立的银行账户,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二)不准出租、出借。学院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只供学院业务范围内的资金收付,不准出租、出借或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三)不准弄虚作假。各种收支款凭证,必须如实填明款项来源或用途,不得巧立名目,套取现金,套购物资,严禁利用账户搞非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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