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服装职业学院教育培训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高等教育资源优势,加快推进学院培训工作的开展,进一步规范学院培训活动,使培训工作健康、有序的发展,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培训的内容分为在职成人本、专科学历教育培训和非学历教育培训。非学历教育培训是指除全日制学历教育和在职成人教育外的各类“专业证书”培训班、各级各类“职业资格证书”培训班、“职业技能证书”培训班、各种形式的社会力量培训班等教育形式,以及相应的考级考证、技能鉴定培训等其他各类进修、考前辅导、自考助学等各种形式的培训。
第三条 成人学历继续教育培训按照山东省教育厅的相关规定组织开展工作。各类培训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地方政府和学院的各类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四条 培训处作为学院培训工作管理的职能部门,全面负责学院培训工作。
第五条 培训处加强对培训工作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培训管理机制。
第六条 学院的各类培训创收经费由学院统收统管,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的财务制度。
第七条 学院实行培训分级管理,学院与各系、各部门分级负责,共同实施管理工作,逐步健全院、系部门分级培训的管理体制,提高院、系部门两方面的积极性。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各系、各部门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作,共同做好学院培训工作。
(一)培训处作为培训质量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1.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培训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推广国家培训证书制度,严格规范管理,公开、公正、公平组织各类培训。
2.负责制定学院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和总结;负责学院培训数据的统计整理工作。
3.根据社会需求和培训学员就业形势的需求,及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培训新工种。
4.培训鉴定考试后,及时上报培训资料,办理发放培训证书;建立、管理好培训资料档案。
5.负责对各系、各部门培训情况进行考评。
6.负责对各系、各部门日常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不作为或不规范的培训进行检查管理,负责完成培训课程影像资料录制、留存工作。
7.负责落实考核措施、组织总结提炼和交流推广典型经验。
(二)教务处职责
1.以立德树人作为培训教学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负责做好培训教学过程中将立德树人融入思想道德教育、文化知识教育、社会实践教育教学各环节。
2.负责培训教学场所和教学时间协调。
3.鼓励和支持专任教师承担培训任务,提高专业服务能力。
4.配合完成培训任务涉及的课堂教学、考试评价等环节标准考场的录像工作。
(三)财务处职责
负责培训费用收支工作。
(四)其他相关系、部门职责
1.根据学院培训工作的要求,确定一名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培训工作。
2.负责培训宣传和报名工作。所有培训项目立项后,如需开展招生宣传,需根据学院宣传处和培训处要求报备审批。
3.负责培训工作的教学任务,根据上级部门和培训需求单位要求,按照学院教务处相关教师管理办法选定符合条件的授课教师、考试组织、监考人员安排及考场布置等相关工作。
4.负责制定培训项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
5.负责培训题库资源及题库的完善、使用和管理工作。
6.配合培训处完成培训课程影像资料录制、留存工作。
7.负责收集、整理、上报考证成绩和申报材料等。
8.根据学院规定,科学合理使用培训绩效考核管理经费。
第三章 立项
第九条 学院鼓励各系、各部门充分利用教育教学资源,以为学生服务为首位的工作原则,开展校内培训和服务地方区域经济发展的培训工作。各系、各部门结合本单位专业设置和工作特点,在不影响正常教学学生管理的前提下,挖掘潜力单独或联合举办培训班。
第十条 培训处作为各项培训的管理部门,为各系、各部门提供信息咨询和项目推介服务,组织实施跨学科、综合性的培训项目。政府及行业管理等部门下达的培训任务、培训处联系的培训项目、受外单位委托或与外单位合作办班的培训项目,由培训处根据要求统一组织或落实到相关系部进行培训。
第十一条 所有培训项目均需办理培训立项手续,填写《山东服装职业学院培训项目立项审批表》(见附件1),并附《山东服装职业学院培训项目实施方案》(见附件2)。经相关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培训处审核。培训处负责对培训形式、培训内容、证书资质和收费标准等内容进行审核,报分管院领导签字同意后予以立项,立项后方可开班培训。组织培训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培训项目负有管理责任。重大培训项目须提交学院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各系、各部门承办外单位委托或与外单位合作的培训项目,必须签订培训协议。培训处有权对培训相关条款提出调整和完善,以确保学院利益不受损失。上级管理机构委托举办的培训项目,必须出具培训委托函或相关证明。
第十三条 培训单位不得将已经立项的培训项目转包给任何第三方,院内各单位不得擅自接受任何第三方转包的培训项目。
第四章 培训项目的实施
第十四条 各系、各部门填报的《山东服装职业学院培训项目实施方案》应包括培训目标、培训对象、规模、培训时间、地点、培训方式、费用预算、培训内容、师资安排、培训项目负责人等。
第十五条 培训师资根据培训目标及需求选聘。培训师资应专业突出、行业认可,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六条 印发培训项目资料和讲义(课件),培训资料应标准化、结构化、体系化,培训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程要求。
第十七条 培训方案、师资选聘、课程设置、培训资料、费用预算等内容需经培训需求方审核确认后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 培训通知由培训需求方自行印发,并通知参培单位和学员。培训单位编制培训指南,在学员报到时发给学员,培训指南应包括培训日程安排、培训课程及师资、考核方式、培训纪律要求及食宿安排等。
第十九条 培训单位选派责任心强、熟悉培训管理业务的人员担任班主任,培训需求方根据需求安排专人跟班,共同做好培训组织与学员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培训单位提前做好培训场地、设备设施、教学用具、培训资料、食宿后勤等准备工作,保证培训项目按期顺利进行。
第二十一条 培训单位加强对各类培训的规范管理,维护学院声誉。培训招生宣传材料内容必须真实合法,必须注明举办单位全称并经培训处审核盖章。培训单位应监督合作单位不得擅自拟定和分发招生宣传材料。培训招生宣传工作人员必须佩戴由培训处统一印制的工作证件。
第二十二条 培训前培训单位与培训师资充分沟通,确保授课内容与课程目标保持一致,出现较大偏差时,应由培训需求方核准,培训过程要了解和掌握培训授课内容,及时纠偏纠错,防止不符合要求的内容、资料扩散。
第二十三条 培训单位严格执行学员考勤、请销假、培训纪律、考试考核等管理制度,保证培训效果。学员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必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学员请假须向培训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审批通过后向班主任提交书面请假条,不得口头或委托他人请假。
第二十四条 学院组织开展的培训项目,学员累计请假时间不得超过当期培训总课时的1/5,超出者按退学处理,禁止无故旷课或擅自离开培训地点;学员必须自己动手撰写发言材料、学习体会、调研报告和论文等,不准请人代写,不准抄袭他人成果。
第二十五条 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要求,厉行节约,严控成本。培训期间不得组织与培训内容无关的参观考察,特殊情况需经批准。
第二十六条 班主任应在培训结束10个工作日内填写《山东服装职业学院学员培训情况反馈表》(见附件3),经培训单位审核后,及时反馈学员所在单位。反馈内容包括学员出勤、考试成绩、遵守纪律等情况,以督促学员端正学习态度,提升学习主动性。
第二十七条 培训单位应对培训资料及时归档。培训资料主要包括培训实施方案、培训通知、预算单、结算单、培训师课时费发放信息统计表、学员签到表及成绩单、培训效果评估和改进意见书、培训项目验收意见表等。
第五章 培训效果的评估和改进
第二十八条 培训项目评估结果作为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并用于改进后续培训组织,持续提升培训质量。其主要评价内容包括培训课程、师资水平、教学管理和后勤服务等;评估方式主要采用问卷调查、反馈表等。每个培训项目结束时,班主任组织学员填写《山东服装职业学院培训反应评估和改进意见书》(附件4),并对评估数据进行汇总。
第二十九条 培训项目验收由培训处会同培训需求方填写《山东服装职业学院培训项目验收意见表》(见附件5)。
第六章 质量考核与监控
第三十条 建立培训项目质量督查常态机制,分别对项目实施准备、实施过程、实施结果三个阶段执行质量督查,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对接的准确性、课程设置及师资聘用的合理性、学员意见反馈的及时性、培训资料的完整性等。
第三十一条 培训项目负责人要认真履行对培训项目过程的监控职责。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流程,对培训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和纠偏。按照职责分工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并对培训项目质量管理工作进行总结。
第三十二条 加强培训项目的信息化管理,做好项目实施记录、评估验收、培训档案等资料和数据的审核归档。培训项目完成后,培训单位须将学员名册、成绩汇总表、办班小结及经费使用情况等材料报培训处存档。
第三十三条 由培训单位负责审核培训学员的结业资格,并向培训处报送结业学员名单,由培训处统一报送证书颁发机构,办理培训证书。
第三十四条 培训处统一印制含有“山东服装职业学院培训处”字样的学员证。培训单位不得自行印制学员证和培训结业证书。
第七章 费 用
第三十五条 培训单位拟定培训项目的收费事项和标准,必须遵守物价管理部门和学院财务有关规定。培训费收入纳入学院统一管理。属于与其他单位合作办班的,按照协议条款进行经费的结转。各类培训项目经费收入和支出管理均按学院相关财务政策执行(详见《山东服装职业学院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学院纪委对学院培训工作全程监督。学院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将属于学院的资产(包括房屋、设备、软件、课程资源等)出租给校外培训机构使用。开展培训项目所需学院资产均需按照总务处相关资产管理办法执行。未经审批不得擅自举办冠以“山东服装职业学院”“院内上课”“院内培训”等名称的培训班。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不备案审批的情况下,不得以各种合作形式为校外培训机构提供校内资源。违者由学院纪委、培训处及相关部门查实后,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如在培训中造成责任性事件,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给予相关人员和负责人相应处分。
第三十七条 校外各种培训机构,若参与学院培训工作,需接受本管理规定条款。擅自在校内张贴广告宣传材料的,培训处将会同学院相关部门,对该培训机构和校内参与人员进行处罚。
第三十八条 培训期间培训单位要严格管理学员,参训学员必须遵守校规校纪和校园管理各项规定,接受学院各部门的管理。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培训处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 关于印发《山东服装职业学院培训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同时废止。
附件:1.山东服装职业学院培训项目立项审批表
2.山东服装职业学院培训项目实施方案
3.山东服装职业学院学员培训情况反馈表
4.山东服装职业学院培训反应评估和改进意见书
5.山东服装职业学院培训项目验收意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