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2年8月9日 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
1952年8月9日 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实施纲要》共七章、四十条。《实施纲要》明确规定:各民族自治区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的不可分离的一部分。各民族自治区的自治机关统为中央人民政府领导下的一级地方政权,并受上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依据当地民族关系、经济发展条件,并参酌历史情况,得分别建立各种自治区。《实施纲要》对民族自治机关、自治权利、自治区内的民族关系、上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原则等问题也作了具体规定。